臺北市政府命Google依法提供猶豫期間之處分遭撤銷



根據大有為台北市政府法務局二十七日新聞稿
Google拒絕提供合理猶豫期,臺北市政府依法裁罰,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今(27)日表示,對此深表遺憾,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判決,將在收到判決書後進一步了解。

法務局表示,透過網路販售商品(含軟體)應提供消費者7日猶豫期,為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明文強制規定,Google僅提供消費者15分鐘之期間明顯不足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市府係依據現行消保法之規定而為處分,應無違法情形,就處分遭撤銷之理由,仍須俟收到判決後再行研判,並會提起上訴。法務局表示,法院此項認定,將使未來業者於網路上公布之定型化條款,僅能由個別消費者透過訴訟主張無效,行政機關就此失去介入保護消費者之權力,此例一開,無異要求個別消費者僅能於權益受損時自行負擔訴訟成本到法院訴訟,將使個別消費者根本無能力對抗龐大的企業經營者,恐嚴重衝擊消費者之權益,且如此將衍生更多訴訟,亦造成司法資源的耗費。

法務局指出,歐盟去(100)年也已經將數位化商品納入14日猶豫期間的範圍,除了部分例外情形(如消費者在購買明示同意放棄解約權)外,否則在商品下載完成後均有14日之猶豫期,法務局呼籲Google應善盡消費者保護之企業責任。法務局說明,市府目前已持續與Google溝通,希望Google釋出善意對待臺灣的消費者並儘快回到臺灣市場。
網路上已經有許多見解與批判,直接看看 Google Android Market、Apple App Store 7日鑑賞期事件懶人包也能略懂、略懂。不過臺北市政府的抗議到最後卻讓 Google搞得全台灣人都不能用 Google Play付費,我們這些非天龍國鄉民開發者消費者是不是要開一團來集體訴訟一下,讓你看看啥叫耗費司法資源?

「數位內容退費」其實是一個很值得討論的議題,但並非天龍國政府著眼的七天鑑賞期,演變成這般情境還真不知道怎麼收尾!到底台灣哪時候才要來認真思考消保法與網路交易間相關的疑義呢?

擔心司法資源耗費?先別管這個了,你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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